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О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參玖陸公克)及沾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顆粒一包(毛重約三‧二○四六公克)及殘渣袋一個,經送驗結果顆粒部分確實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二‧九三九六公克),而殘渣袋亦殘留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六月一日(九○)綱得字第○七○五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是上開顆粒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沾有海洛因成分,因與殘留之海洛因呈無法分離之狀態,而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主文
扣案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單獨沒收,目前除槍礮、彈藥、刀械外,尚有安非他命及毒品,故條文於裁定時再自行輸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