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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玖捌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李 清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