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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95年度毒偵字第23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聲請人即被告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又與檢警雙方配合,實無串供及逃亡之虞,且被告在外有正當工作,家庭亦屬健全,故請求准予以新台幣2 萬元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為聲請人之羈押必要性並未消滅,亦無從確信其得以具保,而可擔保聲請人到案接受審判、執行,其聲請意旨難認係屬停止羈押之適法理由。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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