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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4 日間犯攜帶兇器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 │業務過失致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 │,致人死亡而逃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2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 第1 項 │刑法第276 條第2 項 │刑法第185條之4 │├───────┼──────────┼──────────┼──────────┤│ 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4 日 │93年9 月24日 │93年9 月24日 │├───┬───┼──────────┼──────────┼──────────┤│偵 │機 關│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3 │93 │93 ││ 案├───┼──────────┼──────────┼──────────┤│年 │ 字 │偵 │偵 │偵 ││ 號├───┼──────────┼──────────┼──────────┤│度 │ 號 │5585 │3900 │3900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 │94 │94 ││ │案├─┼──────────┼──────────┼──────────┤│ 後 │ │字│上訴 │交訴 │交訴 ││ │號├─┼──────────┼──────────┼──────────┤│ 事 │ │號│208 │17 │17 ││ ├─┼─┼──────────┼──────────┼──────────┤│ 實 │判│年│94 │94 │94 ││ │決├─┼──────────┼──────────┼──────────┤│ 審 │日│月│5 │7 │7 ││ │期├─┼──────────┼──────────┼──────────┤│ │ │日│5 │20 │20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4 │94 │94 ││ 確 │案├─┼──────────┼──────────┼──────────┤│ │ │字│台上 │交訴 │交訴 ││ 定 │號├─┼──────────┼──────────┼──────────┤│ │ │號│3847 │17 │17 ││ 日 ├─┼─┼──────────┼──────────┼──────────┤│ │確│年│94 │94 │94 ││ 期 │定├─┼──────────┼──────────┼──────────┤│ │日│月│7 │8 │8 ││ │期├─┼──────────┼──────────┼──────────┤│ │ │日│21 │11 │11 │├───┴─┴─┼──────────┼──────────┼──────────┤│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犯減刑條例 │刑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