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0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 月27日犯刑法第158 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13日以96年度六交簡字第116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3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96年5 月7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