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扳手貳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被告均不得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