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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基華蔡世芳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