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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0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 月27日犯刑法第158 條之3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13日以96年度六交簡字第116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13號),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96年5 月7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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