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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 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犯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677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2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6年3 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