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2 月中旬某日起至95年10月26日止犯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2 月5 日以95年度六簡字第677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2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96年3 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