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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0日間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年6 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3年12月20日 │93年11月初某日起至94年1 月││ │ │23日止日 │├───┬───┼─────────────┼─────────────┤│偵 │機 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4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58 │549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 │94 ││ │案├─┼─────────────┼─────────────┤│ 後 │ │字│易 │訴 ││ │號├─┼─────────────┼─────────────┤│ 事 │ │號│40 │184 ││ ├─┼─┼─────────────┼─────────────┤│ 實 │判│年│94 │94 ││ │決├─┼─────────────┼─────────────┤│ 審 │日│月│4 │6 ││ │期├─┼─────────────┼─────────────┤│ │ │日│21 │30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4 │94 ││ 確 │案├─┼─────────────┼─────────────┤│ │ │字│易 │易 ││ 定 │號├─┼─────────────┼─────────────┤│ │ │號│40 │184 ││ 日 ├─┼─┼─────────────┼─────────────┤│ │確│年│94 │94 ││ 期 │定├─┼─────────────┼─────────────┤│ │日│月│5 │7 ││ │期├─┼─────────────┼─────────────┤│ │ │日│12 │18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刑 ││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年6 月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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