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u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07月0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港簡字第380 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8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