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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u受 刑 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07月0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港簡字第380 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80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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