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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偵字第745 、880 、126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福森陳姵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毒偵字第745 、880 、1263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玉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夾鏈袋貳個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支注射針筒壹支、夾鏈袋貳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最後1 次於民國90年11月28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於92年12月31日停止戒治出所付保護管束,迄93年1 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逕予報結,而未執行完畢;起訴部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2年3 月6 日以92年度訴字第61號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案經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94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㈠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0月30日10時55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慈愛醫院急診室廁所內,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民眾報案,於同日11時10分許,在上開醫院急診室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1 支及夾鏈袋2 個等物。

㈡乙○○再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4 月8 日16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羅厝村公墓,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 次。為警於同年月11日12時10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採驗尿液,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㈢乙○○復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4 月23日下午4 、5 時,在雲林縣崙背鄉○○路108 號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為警於同日13時15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採驗尿液,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47條,第51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7 條、第10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福森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偵字第745 、880 、126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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