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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紀文勝王雅苑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6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坦承因自己行為而致被害人於死亡,已無勾串其他證人之虞,惟被告自95年8 月起罹患憂慮症,長期無法入睡,現又有幻聽之現象產生,亦有固定住居所,且係自首投案,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檢察官、告訴人於準備程序之意見及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陳善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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