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建忠律師
-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6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坦承因自己行為而致被害人於死亡,已無勾串其他證人之虞,惟被告自95年8 月起罹患憂慮症,長期無法入睡,現又有幻聽之現象產生,亦有固定住居所,且係自首投案,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核符合規定,爰審酌檢察官、告訴人於準備程序之意見及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