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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錦佳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甲○○○ ○○○○○○○因98年度聲字第1017號宣告沒收物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甲○○○ ○○○○○○○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因98年度聲字第101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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