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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受刑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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