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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2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附表編號一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以減刑。附表編號二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院減為有期徒刑1 月,請依同條例第10條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共同輸入偽農藥 │故買贓物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 所 犯 法 條 │農藥管理法第43條、第45條 │刑法第349 條第2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初某日起至95年2 月17日止 │92年11月22日 │├───┬───┼───────────────┼───────────────┤│偵 │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5 │93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961 │1221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4 ││ │案├─┼───────────────┼───────────────┤│ 後 │ │字│簡 │訴 ││ │號├─┼───────────────┼───────────────┤│ 事 │ │號│109 │147 ││ ├─┼─┼───────────────┼───────────────┤│ 實 │判│年│95 │97 ││ │決├─┼───────────────┼───────────────┤│ 審 │日│月│11 │12 ││ │期├─┼───────────────┼───────────────┤│ │ │日│30 │31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年│95 │94 ││ 確 │案├─┼───────────────┼───────────────┤│ │ │字│簡 │訴 ││ 定 │號├─┼───────────────┼───────────────┤│ │ │號│109 │147 ││ 日 ├─┼─┼───────────────┼───────────────┤│ │確│年│95 │98 ││ 期 │定├─┼───────────────┼───────────────┤│ │日│月│12 │1 ││ │期├─┼───────────────┼───────────────┤│ │ │日│15 │19 │├───┴─┴─┼───────────────┼───────────────┤│合於96年罪犯減│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已減刑 ││刑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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