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516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516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8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予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89年10月26日、91年8 月29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1534、1599號、91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竊盜、搶奪、贓物、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1 年2 月、1 年4 月、3 月、4 月確定,經減刑為3 月15日、3 月15日、7 月、9 月、1 月15日、2 月,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1 月20日下午3 時許,在雲林縣古坑鄉○○村○○道路旁,以將海洛因滲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1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與保健街口處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 支,經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