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556 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556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718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94年11月8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8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96年6 月5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經減刑為4 月、1 月15日,嗣經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97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法院於98年2 月2 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自98年4 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入監前之98年4 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沙崙後某產業道路旁,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1時3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雲林縣崙背鄉○○村○○路520 號前查獲,經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