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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廖國勝廖淑華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吳宏輝律師被   告 丁○○1號(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己○○(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壬○○、庚○○、丁○○、辛○○、戊○○、乙○○、己○○、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壬○○、庚○○、丁○○、辛○○、戊○○、乙○○、己○○、甲○○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05月0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08月0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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