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吳宏輝律師被 告 丁○○1號(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己○○(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壬○○、庚○○、丁○○、辛○○、戊○○、乙○○、己○○、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壬○○、庚○○、丁○○、辛○○、戊○○、乙○○、己○○、甲○○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05月0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08月0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