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台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祐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