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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元棟
債務人
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宗瑋
債務人
張瑞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