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林元棟
- 被告
- 聯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360,8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