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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區○○路000 號17樓之3 ,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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