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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

債權人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珠
債務人
林秉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