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毛士豪
相對人
吳啓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該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825 元,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交還土地等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港簡字第3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法院囑託勘查暨地籍圖謄本使用規費4,150 元及戶政規費15元,共計5,825 元,並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影本為證,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5,825 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