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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永明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文
相對人
德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權利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士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士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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