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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秋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告
唐敏杰
被告
唐敏章
被告
唐翠鵑
被告
唐敏釗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唐翠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107 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唐挺芳之遺產,按附表三之分配方式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唐敏章、唐翠鵑、唐敏釗、唐翠鶯分別負擔新台幣貳佰陸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唐挺芳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死亡,遺有附表三所示遺產(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遺囑禁止分割規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約定,惟因被告唐敏章不知去向,致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請求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乙、被告唐翠鵑、唐敏釗、唐翠鶯部分:對於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沒有意見。

丙、被告唐敏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丁、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唐敏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 款、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皆為法定繼承人,已如上述,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權利比例等資料可按。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參酌兩造無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無不合。

三、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拋棄繼承等情形者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為民法第 1148 條、第 1151 條所明定,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者,不以積極或消極財產為限,即為財產上之一切法律關係,若非專屬被繼承人之地位、身分、人格為其基礎者,亦當然移轉於繼承人承受。故自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時,所有遺產之風險及利益均歸由全體繼承人承受,最高法院著有 101 年度台上字第234 號判決,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討論有案。準此,被繼承人之積極與消極遺產併予合併處理,暨符合訴訟經濟及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並無不合。

四、再者,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遺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此,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併依附表三所示公同共有潛在應繼分權利比例之分配方式欄方法分割,尚無不合,乃諭知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此外,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均可,參酌兩造因本件分割遺產後,雙方互蒙其利,如由敗訴之當事人全額負擔其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分割遺產之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除原告重複請求外,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權利換算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乃酌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戊、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        │子女              │
 ├────────┼─────────┤
 │唐挺芳          │唐敏章            │
 │107.5.31歿      ├─────────┤
 │                │唐敏杰            │
 │唐林麗珠        ├─────────┤
 │96.8.28歿       │唐翠鶯            │
 │                ├─────────┤
 │                │唐翠鵑            │
 │                ├─────────┤
 │                │唐敏釗            │
 └────────┴─────────┘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權利
 ┌──┬─────┬──────┬───────┐
 │編號│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
 ├──┼─────┼──────┼───────┤
 │1   │唐敏章    │1/5         │              │
 ├──┼─────┼──────┼───────┤
 │2   │唐敏杰    │1/5         │              │
 ├──┼─────┼──────┼───────┤
 │3   │唐翠鶯    │1/5         │              │
 ├──┼─────┼──────┼───────┤
 │4   │唐翠鵑    │1/5         │              │
 ├──┼─────┼──────┼───────┤
 │5   │唐敏釗    │1/5         │              │
 └──┴─────┴──────┴───────┘
附表三:被繼承人唐挺芳之遺產標的
 ┌──┬───────────────────┬────────────┐
 │編號│    存                   款           │   分  配  方  式       │
 ├──┼───────────────────┼────────────┤
 │1   │台灣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金額新台│按兩造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
 │    │幣34884 元                            │(如有孳息,亦同)      │
 ├──┼───────────────────┼────────────┤
 │2   │台灣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金額新台│同上                    │
 │    │幣398000元                            │                        │
 ├──┼───────────────────┼────────────┤
 │3   │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 、金額新台幣188│同上                    │
 │    │249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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