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
王秋芳
相對人
王順綿

      紀王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鈞院106 年度港簡字第170 號及107 年度簡上字第15號等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付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為此聲請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港簡字第170 號及107 年度簡上字第15號等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共計9,650 元,並有相關單據在卷為證,故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9,650 元,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6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