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孫銘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孫讓與被告張素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孫銘於本院一○八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孫讓因失智症,已成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惟未受監護宣告,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訴訟行為,故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之必要,原告孫讓與聲請人為叔姪關係,爰依法聲請為原告孫讓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8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孫讓目前因失智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等情,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7號卷第77頁,下稱二審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函查結果,原告孫讓自民國107 年6 月15日經診斷罹患失智症,自該日起不能有效自為訴訟行為,亦有該院回函及檢送之病歷資料在卷可佐(見二審卷第125-131 頁),堪認原告孫讓因上開病症,已無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之能力,而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原告孫讓為成年人,未經監護宣告而無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資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認有為其於上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而聲請人為原告孫讓之姪,且已成年,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二審卷第75、133 頁),其表示願擔任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0頁),應能有效保障原告孫讓訴訟上之權益,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宜。爰選任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孫讓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