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謝彣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消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清算裁定,今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所定情形,爰聲請准許復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已經本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裁定准予復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核無重復聲請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