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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一馨

聲請人
謝彣達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消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清算裁定,今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所定情形,爰聲請准許復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已經本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裁定准予復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核無重復聲請之必要,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夙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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