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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聯福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穗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0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