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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福森

上訴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送達代收人
林加惠
被上訴人
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6,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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