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蔡政維
- 代理人
- 陳佳俊律師
- 相對人
- 張玉人即斗六汽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本院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