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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蔡政維
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相對人
張玉人即斗六汽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訴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又本院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於上開訴訟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逕認顯無勝訴之望,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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