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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偉銘

原告
廖子賢
原告
劉岳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被告
群益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王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6,93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元(計算式:6,940×1/3=2,3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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