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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忠平

王永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816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947,769元【計算式:(4,080.69㎡4,600元)+(965元183日)=18,947,769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760元,原告僅繳納113,816元,尚不足6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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