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冷明珍
- 當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忠平 王永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大環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816元,然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947,769元【計算式:(4,080.69㎡4,60 0元)+(965元183日)=18,947,769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8,760元,原告僅繳納113,816元,尚不足64,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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