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承桓

原告
方一維
被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靖峯
設雲林縣○○市○○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3元,並命原告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並為原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3頁),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