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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聲請人
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震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8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金震豐營造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查無清算資料,則請具狀列名全體股東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該通知分別已於114年7月17日、114年8月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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