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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6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玥婷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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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55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

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996,2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996,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07,5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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