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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6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芳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信澍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6 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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