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
- 聲請人
- 即限定繼承人
- 乙○○
右聲請人呈報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限定繼承之呈報,及延展限定繼承呈報期限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固定有明文。因為延展三個月期限,係因應某些財產狀況不明或債權債務太多,短時期內無法列出遺產清冊,所以准許延展提出遺產清冊之時間,但繼承人仍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報限定繼承,並且在三個月內聲請延展,如果逾期聲明限定繼承,其聲請自有違法。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於當日即開始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始向本院呈報限定繼承並聲請延展,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呈報限定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未於三個月期間呈報限定繼承,則依法即視為承認繼承,故聲請人聲請延展限定繼承呈報之三個月期間,亦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葉明松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