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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
即限定繼承人
乙○○

右聲請人呈報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限定繼承之呈報,及延展限定繼承呈報期限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固定有明文。因為延展三個月期限,係因應某些財產狀況不明或債權債務太多,短時期內無法列出遺產清冊,所以准許延展提出遺產清冊之時間,但繼承人仍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報限定繼承,並且在三個月內聲請延展,如果逾期聲明限定繼承,其聲請自有違法。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於當日即開始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始向本院呈報限定繼承並聲請延展,顯逾三個月之期限,其呈報限定繼承,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未於三個月期間呈報限定繼承,則依法即視為承認繼承,故聲請人聲請延展限定繼承呈報之三個月期間,亦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葉明松

~B法院書記官 馮善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四四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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