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告
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原告與被告靜萱療養院(法定代理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07月06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0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