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7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和解成立,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柒仟陸佰元。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間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許在案,嗣上開給付資遣費事件,已經兩造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民國96年8 月29日審理時和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應向原告徵收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