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07.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12010117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一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12.07.27修正)》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歷經二次修正。因應本辦法之授權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已修正,及司法人員研習所更名為法官學院,爰修正第一條及第十七條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舊
-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第 17 條
新
-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舊
-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司法人員研習所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