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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 次修法(104.01.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01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4.01.15 修正)》 鑑於近年來科技發展迅速,資訊應用方式已生重大變革,實體文書電子化、無紙化成時代趨勢,司法院刻正積極推動法庭數位科技化,以強化司法效能。為利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法官助理人力,協助電子卷證之製作、傳輸及提示等事項,俾達訴訟全面 E 化目標,爰修正第二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4 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