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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 1 次修法(101.07.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 101001927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總說明(101.07.05 訂定)》 按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爰訂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實任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資格及申請程序。(第二條) 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之業務種類。(第三條) 四、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之主辦機關。(第四條) 五、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第五條) 六、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之方式。(第六條) 七、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提出研究成果或業務報表之期程。(第七條) 八、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從事研究之主辦機關、從事研究之方式及提出研究成果之期程。(第八條) 九、法官法施行前已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及任期屆滿而未連任之大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