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8.05.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 10800150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8.05.30修正)》 司法院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授權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訂定發布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現為配合實務上作業情形,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修正條文第九條,增訂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司法院大法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因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亦包含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故得從事之業務種類不宜侷限於研究,爰增訂業務種類,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定第十條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