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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次修法(111.02.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11020016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總說明(111.02.11 訂定)》 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為本諸「取於社會用於社會」之意旨,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爰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基金之性質、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第二條) 三、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本基金管理會之設置、組成、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之專業、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任期及異動出缺時之處理。(第五條) 五、本基金管理會開會期程、召集程序、委員之出席及相關機關代表或人員之列席;本基金管理會之任務。(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派兼。(第八條) 七、本基金之存管方式。(第九條) 八、本基金為增加收益之運用方式。(第十條) 九、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十、本基金決算賸餘及結束時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