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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08.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110201518A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1.08.30 修正)》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布施行。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係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為配合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之該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解散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之組成。(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由召集人指派,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