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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 113020221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11.25 修正)》 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茲考量實務上本基金之來源包括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以及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其他機關代為管理財產之衍生收入,另本基金管理之財產類型包括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基金之來源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副執行秘書人數、相關人員進用及業務分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指派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資格,以及遴選、管理及考核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前款財產尚未撥入本基金前由他機關代為管之衍生收入。 、受贈收入。 、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相關收入。 、受贈收入。 、其他有關收入。

第 8 條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2.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均由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

第 8-1 條

  1. 本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應派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時,應指派對該營利事業所營業務或對本基金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學者或專家擔任之。
  2. 前項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相關規定,由國發會另定之。